在生活中,当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会遇到经营者欺诈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商家的信誉,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大家知道新消法55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消费欺诈构成的三个要素
1、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侧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这一要件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即采取此种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该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2、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欺骗的方法有两种:(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此义务。
3、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简言之,即消费者上当受骗,经营者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例如,出卖人为了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诱使买受人购买,以花言巧语将假货说成真货,买受人信以为真,果然将假货当成真货买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费欺诈的结果,可作一探讨。
欺诈的结果,即欺诈行为的损害后果。民法中的欺诈理论,以补救受害人所受损害为目的,因而在民法理论上,欺诈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必须以受欺诈方发生欺诈的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需要追究欺诈人的行为的民事责任。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以惩罚欺诈违法行为为目的,故以民法理论解释该条的欺诈行为,不利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产生的欺诈结果,仅为消费者因错误判断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错误意思表示作出以后,是否给消费者产生损害后果,不应作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商品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而作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生产者依法诚信经营,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不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切实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真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上述的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消费构成的三个因素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其中,从主观方面的话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另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消费欺诈需要什么证据
答:应收集与被欺诈相关联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欺诈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例如与之有关的的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相关的票据、往来信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