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商品产地是不良商家惯用的伎俩,他们通过伪造产地来误导消费者的判断,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这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但是还是有人以身试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产品伪造产地相关企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吧。
甲公司是一家皮包生产企业,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提高产品销量,甲公司自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自法国;字样。2018年9月,邓某在某商场花2999元购买了一只甲公司生产的**皮包。邓某本以为该名牌皮包可以使用几年,但回家使用不到一个月就严重脱色。2018年10月,邓某以该皮包并非产自法国为由向甲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甲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邓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问:甲公司伪造商品产地,要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涉及生产者伪造商品产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甲公司将在广州市白云区生产的皮包包装上标注;产自法国;是欺诈行为,邓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该皮包,可以向甲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甲公司除了要承担向邓某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将受到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如何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呢?建议如下:
(1)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除特定情形外,法律并未规定其他类别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尽管如此,标主产地时,也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
(2)在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产品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作为产品产地,或分别加以标注。
(3)对于进出口产品的产地认定,我国有专门的法规规定,按照《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执行。
《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上对伪造产地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在这里银隆律所的小编也要告诫一些不法商家:伪造产地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处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如果大家有什么其他方面问题,可以与我们直接取得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